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概念_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选址意见书是哪个部门出的
2.哪些建设项目必须申领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下列有关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叙述,正确的是( )。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于什么性质?
6.城乡规划实施中的一书三证制度是什么
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告
项目选址意见书是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如下是申请书网为大家整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告,希望能帮助到你。
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告1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告2长宁县规划和建设局:
我单位因 原因,拟建设 (项目名称)
一、建设意向和要求如下
1、建设地点:
2、建设项目性质、用途:
3、需用地面积:
4、需用地范围(附示意图)
5、需建设建筑面积:
6、建设内容(子项目清单)
7、其它要求:
二、可能对外部产生的不利影响(如环境、安全影响,对相邻土地业主权益影响等),及愿意对此承担的义务。
三、我单位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机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报建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复印件各1份。
3、项目批准文件。
4、非新征地须提供土地权属证件及地籍图复印件各1份。
5、有效地形图。
6、其它材料。
特此申请
单位
年 月 日 (盖章)
;选址意见书是哪个部门出的
法律分析: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至“市民之家”规划局窗口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工作人员审核,符合受理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二步: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图纸后,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三步:经批准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步:申请人持受理单至“市民之家”规划局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哪些建设项目必须申领选址意见书
法律分析: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意向图;
4、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备案文件;
5、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6、工业项目和建设在生态敏感区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与许可有关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流程:
1、受理(相关科室、分局);
2、审核(分管副局长);
3、审定(局长);
4、告知(行政审批大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于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配置调整的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选矿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大型主题公园由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下列有关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叙述,正确的是( )。
法律主观:
现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在进行建设,而在建设的过程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的区别有哪些?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 长春 市规划局规划 行政许可 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小编提醒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于什么性质?
答案:A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C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实施中的一书三证制度是什么
规划行政许可的性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书三证”指的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证一书”是在“两证一书”的基础上,随着《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四号)的调整而出现的。
所谓的“两证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一书”是我国城市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工具。2008年,随着《城市规划法》调整为《城乡规划法》,乡村的建设规划也被纳入新法范畴。
《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由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上原有的“两证一书”,形成了“三证一书”。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征地协议书。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建设用地红线图纸质版。
6、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7、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法人明。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4、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法人明。
5、建设用地红线图纸质版。
6、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7、属房地产开发的提供企业资质证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三证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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