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2.保安条例管理办法

3.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哪一年起实施

5.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6.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什么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7.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不能有哪些行为

保安管理条例_保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证的审批由公安机关负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一部关于保安服务行业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其中明确规定了保安员证的审批职责由公安机关承担。

在实际操作中,保安员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1、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单位或者拟任职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保安员证。在整个过程中,公安机关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保安员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证的审批由公安机关负责。在实际操作中,保安员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保安员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保安员证的必备条件包括: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条件符合要求、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无犯罪记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技能等。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国保安服务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明确了保安服务企业和服务人员的管理要求。其中,针对保安员的条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了以下几点: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2. 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公安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3. 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4. 无不良犯罪记录;5.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技能。此外,保安员还应当遵守保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本职工作水平。需要注意的是,取得保安员证并不等于能够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实际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保安工作人员进入岗位前进行的体检、考核等环节,确保人员的健康、能力和素质达到国家要求。

除了身体条件符合要求之外,保安员还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技能?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技能:法律、计算机操作、消防安全、突发处理、急救技能、防恐预防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这些技能可以通过参加国家认可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来获得,也可以通过平时工作中积累和实践来提高。总之,保安员需要在技能方面有一定的基础和能力,以便更好地履行保安职责。

保安服务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安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取得保安员证是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必要条件,但更为重要的是保安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社会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保安条例管理办法

保安人员的职责包括:

1、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2、对发生在工厂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卫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能力。

3、 依照本工厂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

4、对出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要求进行验证检查,但无人身检查权。

5、进行工厂内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遇到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涉及无辜人员或不当防卫。

7、对非法携带、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局或相关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保安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一)协助行政稽查,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记录。

(二)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或事(病)离公司时,应查验请记录或核对公出事实,始允其外出。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由其直接上级核准。经理以上人员可自由出入。

(三)辅导公司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公司库区及办公处所秩序。

(四)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五)外界来宾到公司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其它公司的营业、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进入公司的手续,发给会客单,并联络有关部门接待。非经公司部门人员接待者,不得任其进入公司。凡来访人员不可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进入公司。

(六)无明确探访对象的人员,在未明白来意之前,不得让其进入公司。

(七)所有推销,收废品等闲杂人员,未经办公室允许,不得进入公司。

(八)内部员工在辖区内各项活动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安员在公司辖区范围内有权监督员工的各种违

章违纪现象并据实上报给予严肃处理。

(九)合作单位派驻公司的工作人员,须凭胸卡工作服或其他标识出入。

(十)记录和填写《外来人员出入库登记簿》。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条例管理办法

一、保安人员守则

1、保安人员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素质,树立从事保安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保安人员。

2、保安人员必须坚持学校“安全第一、优质服务、遵守合同、信誉至上的服务宗旨,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各项保安任务,切实保障学校安全。

3、保安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保安人员应遵守国嘉公益服务社和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准侵犯来访人员和学生利益。严禁利用职权索取馈赠,徇私舞弊,不准包庇犯罪分子。

5、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应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必须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执勤要坚持原则、分清是非、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态度和蔼、不讲污言秽语、不刁难来访人员。

6、保安人员在执勤时间内不准擅离职守、不准闲聊打闹、干私活、不准在执勤是看报、不准下棋打牌、不准长时会客、不准喝酒、不准瞌睡。

7、保安人员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保密规定。

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剥夺、限制他身自由;

2、非法搜身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及财物;

3、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不得私自为他人或者单位提供保安、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劳务纠纷;

5、辱骂、殴打他人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保安人员执勤要求

1、严守国家法律,信守公司宗旨,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客户安全。

2、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检查验证,做好四防工作,严防责任事故。

3、认真坚守岗位,仔细巡逻守护,忠于本职工作,倡导无私奉献。

4、坚决服从命令,听从上级指挥,严格保密纪律,严守各项秘密。

5、坚持文明值勤,严禁打骂侮辱,不讲脏话粗话,注意仪表仪容。

6、统一服装标志,规范值勤标准,注意卫生习惯,保持环境整洁。

7、讲究廉洁奉公,严禁吃拿卡要,加强规范管理,树立良好形象。

三、门卫人员岗位职责

为了更好地配合学校抓好以法治校,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建和谐校园,根据学校的总体部署,结合保安培训的具体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服从管理,互帮互助,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人员按照培训要求,要严于律己,着装整洁,佩带整齐,文明值勤,搞好门卫内外卫生,做到整齐划一,树立良好的门卫形象。

3、工作责任心,上班时间不准吸烟、喝酒、看报、嬉笑打闹、会客闲谈,工作中做到文明用语,有问必答。

4、人员要坚持请制度,要按级请,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随意调班,不得无故擅离职守。

5、执行外来车辆、人员、物品出入登记制度,把好门卫关。

6、人员要热忱、和气,做好来访人员登记验证手续,问清来访人员意图,并联系被访者,经被访者许可,来访者方可入校,出校时凭被访者签署的出门证出门。熄灯后,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校园。

7、学校作息制度,负责早晚教室开、关灯和开启、关闭铁门工作。停电时负责上下课打铃;学生考试时要按规定时间打铃;节日负责邮件、报纸的接领工作。

8、人员要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学生在课间外出,一律凭班主任签字的制式请条,进校门一律出示学生有效证件;晚自修后,学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熄灯后,学生要登记后方可入校。

9、值班人员要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巡查工作,要不定时在校园内巡视,发现情况及时向值班老师报告并配合处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哪一年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管理,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培训及其有关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劳动、价格、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安服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保安服务企业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负盈亏,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组织。第五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公安机关批准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必须报省人民公安机关备案。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二)有二十名以上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经营下列业务:

(一)提供安全守护服务;

(二)为展览、展销、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安全服务;

(三)为贵重、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提供安全押运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国家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保安服务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商贸活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必须与接受保安服务的客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其服务标的、期限、质量、报酬、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第十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保安服务收费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公安机关制定指导价格。具体收费由双方根据指导价商定。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招聘保安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内容、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人员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和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按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保安人员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人员,是指经培训合格取得了《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

(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的保安人员必须按照企业的指派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不得私自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执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保安人员对违法指令有权拒绝执行。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必须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标志,持执勤证件,可以配带规定的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在非执行勤务时,不得着保安制服和携带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的保安服装和保安器械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守护勤务时,可以查验出入执勤区域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第十九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对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和灾害事故现场,应当先行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第二十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身自由;

(二)刁难、侮辱、殴打他人或者搜查他人身体、财物;

(三)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四)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五)妨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六)查办案件;

(七)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10年1月1日实施。

根据百度百科资料显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64号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什么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内部保安组织,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具有保安从业资格,被保安服务企业或者内部保安组织聘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第四条 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

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保安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人员在保安服务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由当地人民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安服务企业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八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国家关于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其他规定。第九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并核发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 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六)其他保安服务项目。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等内容。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聘用保安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内容、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报酬、社会保障、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保安服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三章 内部保安组织第十四条 国防军工、科研院所、重点工程、重要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供水、供气、电力电气、重要物资储备等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内部保安组织:

(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向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内部保安组织撤销或者变更建制,应当报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第四章 保安人员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品行。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组织聘用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聘。第二十条 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不能有哪些行为

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曾经违反学校纪律的、吊销《保安员证》五年的、曾经违反职业道德。

1、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2、曾经违反学校纪律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经违反学校纪律的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3、吊销《保安员证》五年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销《保安员证》五年的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4、曾经违反职业道德: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经违反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不得有下列行为:

(1)限制他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7)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28日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它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的条例。 共九章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