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和监测制度?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制定要点

3.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指哪三项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5.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什么

6.安全监管体系有哪些

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制度_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四项机制:强化齐抓共管机制、强化分级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监管督查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和监测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类型有:

(一)全面安全检查

(二)经常性安全检查

(三)专业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安全检查

(四)季节性安全检查

(六)要害部门重点安全检查

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查思想

检查企业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程度,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视程度,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处理态度等。

(二)查制度

为了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应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一整套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任务中。在安全检查时,应对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检查。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措施制度;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6)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7)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8)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0)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

(1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

(13)防护物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

(14)安全用电制度;

(15)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6)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

(17)危险岗位巡回检查制度;

(18)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三)查管理

主要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和规章制度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四)查隐患

主要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检查人员应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工人的劳动条件、卫生设施、安全通道,零部件的存放,防护设施状况,电气设备、压力容器、化学用品的储存,粉尘及有毒有害作业部位点的达标情况,车间内的通风照明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要特别注意对一些要害部位和设备加强检查,如锅炉房、变电所、各种剧毒、易燃、易爆等场所。

(五)查整改 主要检查对过去提出的安全问题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后是否取了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整改的效果如何。

(六)查事故处理 检查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对责任人是否已经作出严肃处理。在安全检查中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人力物力。检查结束后应编写安全检查报告,说明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给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制定要点

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准确、有效的运行,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1008-200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内容,依照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与监测制度,特制定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与监测制度。

(一)本制度使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构、安全监测工岗位责任制与技术资料管理等制度。

(二)神新公司井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要求

1.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3.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5.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联网。

7.煤矿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8.煤矿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9.煤矿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10.矿安全测控管理机构设在生产调度室,设一名副主任进行管理。

11.安全监测工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1.煤矿的区设计、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3.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4.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5.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6.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宜设置在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3)掘进工作面内;(4)用串联通风的被串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四)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维护制度

1.井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1)井下安全监控网络由矿调度室全程监控管理,井下各单位应全力配合。凡属井下相关单位责任区域之内,使用单位对该区域内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和线路应规范使用和正确维护。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监控设备故障,对使用单位要追究责任。

(2)对于监控设备移动频繁的掘工作面,使用单位必须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移设。

(3)在设有监控装备地点附近放炮和进行支护作业时必须对监控装备、线缆取可靠的保护措施。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应将传感器移至安全位置,完毕应移至标准位置。(综工作面传感器距端头标准为10米以内,掘进工作面传感器距端头标准为5米以内。传感器的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标准(距顶不得大于30CM,距帮不得小于20CM)。

(4)各单位对使用范围内(机电设备管理及工作责任区)监控装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保持监控设备干净整洁,及时汇报监控装备出现的异常情况等,保持监控线缆的整洁和悬挂整齐,及时移设监控装备和盘挂监控线缆,移设符合标准,盘挂整齐。

(5)凡在各单位使用范围出现监控装备保护不周损坏、丢失,造成矿井监控网络信号不正常、监控设备及线路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材料费用,矿井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修复调试,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理。同时追究该单位管理责任,并查明原因、落实到人,予以处罚。

(6)井下布置的传感器,各使用单位按规程要求进行悬挂,新区域监控网络的布置方案以及局部网络的变更均由矿通风队提出设计,各职能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井下的监控线路必须在矿监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线路联接和拆除工作。

(7)井下监控设备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电,分站备用电源的设计供电时间为2小时,当井下供电区域停电达到2小时以上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应及时与监控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程序停止井下分站工作,待供电正常后再予以恢复。

(8)各使用单位的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包含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并在实际生产中严格遵照执行。

(9)为进一步规范和协调管理,对监控管理人员给予以下权力:

A、有权依据本管理办法对相关使用单位安排和布置工作。

B、有权对查出的问题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和要求立即整改。

C、有权提出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罚。

D、有权制止破坏或对监控装备有安全威胁的行为。

(10)负责全面管理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矿井监控网络的巡检和维修工作,具体包括:主监控装备及时移设。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检,传感器的标校维护、井下监控网络故障处理、指导井下局部监控设备的搬家以及安全监控装备帐、卡、牌、板记录等业务。

(11)监控管理人员必须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月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定期未进行调校和断电测试予以处罚。

(12)监控管理人员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按时检查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2.矿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终端管理

(1)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由矿调度室统一负责管理,各终端设备和线路由使用单位进行正常使用及规范维护。

(2)矿井监控网络使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信息能够实现网络传输,调度室有责任不断对网络进行优化管理,并提出科学管理方案,使监控网络能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矿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相关报表的报送和存档保管业务,并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中安全生产监控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同时对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负管理责任和专业技术责任。

(4)为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网络化功能,促进矿井的信息化建设,除监控网络必须反映的图表外,网络中还应共享以下图纸资料,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绘制、补充、完善和修正。

(5)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程序由监控室网络管理人员统一安装和配置,各单位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改动。

(6)地面中心站及调度监控室不得随意停电,供电按照矿一级供电地点对待,遇特殊情况必须停电2小时以上时,机电部门必须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员与监控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程序关闭主控室设备,对于突发的停电,如在2小时内不能够恢复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7)调度室调度员应对监控网络所反映的井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程序汇报。

(8)调度室调度员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监控网络工作不正常时必须及时汇报解决,遇到状态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同井下监控设备安装地点的人员取联系,了解对照发生的情况,同时做好监控运行记录,并通知监控管理人员解决处理问题。

(五)安全监控系统检修机构

1.矿井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2.通安公司负责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

3.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测定器检定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六)矿井安全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1.安全监测工

(1)服从领导的安排,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安装工作和检修任务。

(2)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并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掌握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1008-200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搞好安全工作。

(3)不断学习《神新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切实抓好本矿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细则的每一项标准和要求,有效地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

(4)认真做好井下监控设备的检修和定期巡查,保证通讯线路敷设符合规定,悬挂整齐。CH4传感器10天标校一次、CO传感器一个月标校一次,要求标校准确,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并认真及时填写各类表格记录,以备后查。

(5)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治安、防火等各项规定。

(6)爱护系统设备和设施,保持中心站的卫生整洁,定时清理监控机的灰尘和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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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指哪三项

第一,院下发的《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带班领导依法追究责任做了明确规定。《通知》发布后,社会反响很好,都认为这是一个过硬的、管用的文件。为了严肃认真,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要求,总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具体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以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这是细化《通知》的配套性的制度性的规定。第二,2005年10月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号),2006年、2007年总局、煤监局等七部委还先后出台了国有重点煤矿和小煤矿两个《指导意见》,这些文件都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提出了要求。实事求是地讲,这些文件的出台,对推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强化煤矿现场安全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文件都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不少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刚性度不强,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国有重点煤矿基本上都对煤矿领导下井(包括下井次数、职责等)有明确的规定,也基本做到了“工人三班倒,班班有领导”,但距离“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要求还有差距;一些小煤矿也制定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认真执行,但还有相当数量的小煤矿执行的不够好;更有甚者,有些煤矿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只有小包工头下井,根本谈不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现场管理极为混乱,事故多发频发。第三,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是由系统合理,装备先进,管理科学,培训到位等基本因素决定的,和煤矿生产力水平、技术管理、现场管理水平紧密相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必须紧抓不放,一抓到底。第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这项规定能不能扎扎实实认真落实,关系到取信于民,关系到公信力。必须制定具体的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通过强化领导带班下井,把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规、制度落实到井下,落实到现场,落实到区队、班组和岗位,真正严格起来,落实下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  为此,作为院《通知》的配套文件,制定出台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特点《规定》共5章26条,包括总则、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有以下特点:  1、责任更加明确《规定》对煤矿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界定更加明确。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第五条)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  2、要求更加严格在适用范围上,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的全部。即指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矿井、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第四条),露天煤矿领导带班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  规定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包括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必须实行档案化管理,存储期限不得低于一年。(第十一条)特别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带班下井,而且每月不少于5个。 (第七条)  3、监督更加有力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企业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次数、监督检查内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都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报告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的行为。(第六条)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月度带班下井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七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不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 。(第十七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监察执法,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第十四条)  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好《规定》要求,不能走过场,决不能搞形式主义 。  4、罚更加严厉根据《通知》中“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的要求,《规定》对以下情形细化了严厉的法律责 任:  煤矿有十八条列举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20万元(一般事故),50万元(较大事故),200万元(重大事故),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30%(一般事故),40%(较大事故),60%(重大事故),80%(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一条)  三、有关问题说明1、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人员范围,扩大到了副总工程师,主要考虑:一是多数煤矿领导班子职数适应不了“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且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要求;二是煤矿副总工程师熟悉全矿井的生产系统,具备带班下井的知识和能力;三是明确煤矿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也有利于改善煤矿管理层的知识结构,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准入标准,提高煤矿管理层的专业素质。四是这也是不少煤矿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  2、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比如巷道贯通、掘工作面过断层、初次放顶、排放瓦斯等等;二是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是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应该特别指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不是对区队长、班组长现场指挥的替代,而是对现场管理的督促、指导和加强 。  3、关于对“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理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煤矿带班领导随同某一个区队、某一个班组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特殊情况除外)。换句话说,也就是要求煤矿领导履行带班下井职责,同时要做到井下交接班 。  4、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个数的规定。本规定只明确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他***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个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  5、建设矿井(含新建、扩建、整合、技改等)***员带班下井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负责,建设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  6、本《规定》和煤矿企业现有各级人员下井规定的关系。本《规定》和各煤矿企业现有下井规定并不矛盾,应该理解为是特别强化了“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各煤矿企业还要更加完善和坚持好正常的各级领导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履行有关领导分工职责和、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的职责,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发现、解决问题,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  7、各省(市、区)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及相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已有规定的要根据《规定》进一步完善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什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一套全面、严格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一套详细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该细则从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监督检查、产品检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生产许可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开始生产活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许可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设备设施、工艺流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许可审查部门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保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必备条件落实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保证原料和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产品从原料购、生产加工到销售的全过程可追溯。

三、监督检查执行

监管部门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督促企业整改。

四、产品检验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等,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细则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一套全面、严格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实必备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规定:

食品生产者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安全监管体系有哪些

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相关定义

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的免受破坏的一切行为。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这个体系有岗位责任制、培训教育制度等。

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监管管理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培训教育制度、考核验证制度、检查验收制度、隐患监督整改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现场例会制度、安全监管巡视检查制度、资料归档管理制度等。